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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神木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10-11 10:31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高新區、產業園區管委會,職業技術學院,紅堿淖管理局,石峁遺址管理處:

    《神木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4日

    神木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地下水管理條例》、《陜西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榆林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資源。

    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水資源。

    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四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應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

    第五條開發利用水資源,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論證和保護制度,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

    推行節約用水管理,落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市行政區域內應當推行節約用水措施,強化定額管理。

    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制度。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控制入河排污量,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水利、生態環境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破壞水資源利用設施或者污染水源的行為。

    第七條全市各有關單位應加強水法規、水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對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有關水資源科研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與開發利用

    第八條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資源調查評價情況,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修復等專項規劃。規劃的修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對全市水資源進行統一調度,按照合理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規水,遵循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嚴格管控水資源總量、用水強度和地下水水位指標。

    第十一條開發利用地表水,應當維持禿尾河、窟野河及其支流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防止破壞水環境。應當兼顧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充分發揮供水、灌溉、防洪、漁業、旅游和生態等水資源綜合效益。充分利用引黃等引調水源,通過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的輸配水和人工回補等措施,擴大地表水供水范圍,減少地下水開采。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嚴格管控地下水開采總量,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優化利用,采補平衡。以開采淺層地下水為主,控制開采承壓水。

    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堅持非常規水資源統一調配,實現多水源聯合調度、循環利用。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水資源供需平衡體系,實行與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聯合調度、統一配置。

    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水資源不得與防洪的總體安排沖突,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的原則,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在干旱缺水季節,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不能滿足需求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措施臨時限制或暫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十三條市發展改革、水利、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類飲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設應急水源工程,制定供水應急預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鎮(街道辦)連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第十四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工業園區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時,應當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采礦企業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干排水的,應當配套建設疏干水綜合利用設施,并在作業中優先利用疏干水,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符合河流生態流量的要求。應當在窟野河、禿尾河等河流開展生態流量管控和研究工作,提出河流調度保障、監測與預警、制度建設等生態流量管控方案。

    第十六條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置確定飲用水水源,擬定飲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飲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養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水利、衛生健康、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實時監測,保證全市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八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十九條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化工原料、危險廢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暫存及轉運站;

    (三)向水體傾倒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以及濫用化肥;

    (五)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六)非更新采伐、破壞水源涵養林以及破壞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七)其他可能污染、破壞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九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勘探、開采礦產資源,采砂;

    (四)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新鋪設輸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

    (七)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建造墳墓,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九)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水源保護區。

    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車輛通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確需通過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限制使用化肥;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已有的輸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應當調整輸油線路,逐步退出;對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統一收集處置。

    第二十一條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三)??颗c保護水源無關的機動船舶;

    (四)從事畜禽養殖、網箱養殖;

    (五)使用化肥;

    (六)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瑤鎮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先實施生態搬遷等措施引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

    第二十二條市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氣象等部門有關水文、水資源監測取得的數據資料,實行資源共享。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監測數據資料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三條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開展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確保地下水環境安全,實施重點工礦行業和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進地下水生態修復,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要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

    嚴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加強河流斷面的水質水量監測,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市水利、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職責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生態健康。加強對紅堿淖、窟野河、禿尾河流域和采兔溝水庫、瑤鎮水庫等的保護,開展水源污染整治,加快推進紅堿淖濕地等區域的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章 水資源配置及取水許可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節水標準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工業、生活及河道外生態等用水量控制指標。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額,制定本市的年度用水計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發改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聯合下達年度用水計劃后執行。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用水計劃取水。

    第二十七條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事前管理,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加強水資源論證事后監督,實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

    第二十八條取水許可嚴格落實分級審批,不得越級審批:

    (一)屬于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取水和省屬大型灌區農業灌溉取水,按省級有關規定辦理;

    (二)跨縣市區的縣級行政區域取水,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日取水量合計2萬m3(含2萬m3)以上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地下水設計日取水量合計1萬m3(含1萬m3)以上的取水,大型工業企業取水,省政府批準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取水及中型灌區農業灌溉取水,由榆林市政府法定審批機關審批;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取水許可審批,由神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量不超過50立方米的;

    (三)為了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

    (四)為了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了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地下取用水資源的,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不得擅自變更取水許可事項。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具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或取用地表水條件而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機關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二條經申請同意建設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取水。

    第三十四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增加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水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和程序,管理和監督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市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管理制度,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數量、位置、設備運行和管理使用等情況登記造冊,實行信息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利用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調整農林牧漁業用水結構,逐步壓減農業用水的地下水開采量,有序推進農田灌溉機井監測計量,將農業用水逐步納入計劃用水管控范圍。

    第三十八條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干排水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準的疏干排水方案進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擴大疏干區域和變更排放地點。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工程措施,予以補救;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安裝計量、監測、傳輸設施。

    用水單位的一級水計量器具配備率應達到100%,二級水計量器具配備率達到95%。

    地表水年許可水量50萬m3以上、地下水年許可水量5萬m3以上的取水,應當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標準,同步安裝取水量數據傳輸設施,確保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依法下達用水計劃。

    日均用水量500m3以上的工業企業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用水量情況,建立重點監控取水單位名錄,加強取水事中、事后監管,開展取水專項檢查,并及時公布檢查情況,強化監督管理規范用水。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健全水權交易市場機制,依照有關規定實現水資源使用權在區域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金設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支持在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用水權市場化交易。

    第五章 水資源節約利用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對各行業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區域、行業節約用水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水利、發展改革、工貿、農業農村、住建、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地水資源條件,優化作物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耐旱作物品種,推行田間滴灌、水肥一體化、集雨補灌、覆蓋保墑等技術,建設節水農業示范區。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灌區續建配套和現代化改造,提升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四十六條應當培育節水服務企業,主要在高耗水工業、高耗水服務業、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推廣合同節水管理模式,由節水服務企業提供資本、技術、節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節水效果保證、用水費托管等方式收回投資、獲取收益。

    第四十七條工業企業生產用水鼓勵使用礦井疏干水或中水,限制開采地下水。

    工礦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收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開發區及工業園區應當按照要求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進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開發區及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間節約用水合作予以支持和指導。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凈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降低管網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體系。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非居民用水水價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第五十條煤礦生產企業要履行生態環保和資源節約主體責任,編制地下水保護方案,明確保護目標及范圍,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在煤礦采空區、礦井水回補區、排入區均設置監測設施,對地下水位進行實時監測,并對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以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第六章 非常規水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礦井水、微咸水等,經過處理后,達到規定水質標準,可重復使用的水。

    第五十二條非常規水源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非常規水資源的統一配置和管理。

    市住建、發展改革、工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依據職責做好非常規水源規劃、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非常規水源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快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非常規水源地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下列用水領域鼓勵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一)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產品等工業用水;

    (二)建筑、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降塵、消防等城市飲用水;

    (三)煤炭的開采業和洗選業用水;

    (四)觀賞性河湖、濕地等環境用水或者生態補水;

    (五)具備非常規水源利用條件的其他行業用水。

    第五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條煤炭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礦井水應當綜合利用,優先用于礦區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生態用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提高礦井水綜合利用率。

    新建煤礦在設計階段要按市政府統一規劃,主體項目建設時同步完成礦井水綜合利用工程,礦井水利用率達到90%以上。

    第五十七條未經處理的礦井水不得外排,礦井水出礦凈化、調蓄和接入用戶管網工作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各采礦企業負責,水質應達到國家Ⅲ類以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且不得影響上下游相關河段水功能需求。

    礦井水水質根據用途確定,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各鄉鎮、各園區管委會應該統籌規劃建設再生水利用工程,政策上引導企業生產采用再生水。

    第五十九條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設為主、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輸配設施。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農村地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六十條雨水收集利用要因地制宜,結合集蓄利用、入滲回補和調蓄排放。

    第六十一條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二條微咸水水處理事項由水利部門負責,用水單位參與,共同建設和管理,并將淡化后的微咸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淡化后的微咸水水質根據用途確定,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運營管理單位負責。

    自建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所有權人負責。

    第七章 水事糾紛的處理與執法監督

    第六十四條發生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涉及公眾利益等重大水事糾紛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六十五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六條涉水執法人員按相關規定嚴格執法。

    涉水執法人員不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檢查和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六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市行政區域內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法規定,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七十條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鉆井方案或鉆井工程竣工后拒不報送有關技術資料的,依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取水單位和個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提供有關取用水統計資料的,依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從事車輛清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使用凈化循環水裝置的,依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供水單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其他水事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中適用的法律條文與上位法有沖突的,以上位法為準。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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